民 事 起 诉 状
2020-12-07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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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3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6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7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8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 9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3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4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6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第17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孝忠

被告:福建盛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闽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花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15幢206室

请求:

1、确认二被告盛闽公司与兰田村委会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合同无效;

2、二被告对簿公堂,其真实目的是以民事诉讼掩盖经济犯罪嫌疑,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村在天山路南侧、陈普路东侧有一块预留地,面积20.8亩。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宁规函(宁规函【2015】481号文),决定将该宗地块与属于下凡村另一宗预留地(约12亩)合成一块共32.8亩,进行挂牌出让。被告盛闽公司实控人林峰,系本村村委会主任的好友, 2015年12月22日,林峰注册成立了该公司” ,注册时间距宁规函【2015】481号发文不到一个月。随后,林峰与兰田、下凡两村村主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私下协商,并疏通上下关系,与两村分别签订了《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其中,被告盛闽公司与被告兰田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涉及本村第1、3、4、5、6、7、8、9、10、13、14、16、17村民小组和第四片区村民的土地面积合计为13.08864亩。

协议约定,由被告盛闽公司代兰田村就涉案土地办理农转用及土地挂牌出让报批手续,为代兰田村垫资代缴所需的相关费用,并保证兰田村每亩净收益保底275万元,土地挂牌出让金的溢价部分归被告盛闽公司,相关税费由被告盛闽公司负责。协议所涉的该宗地块于2019年7月4日挂牌,2019年7月25日被中融地产以2.76亿元竞得。挂牌出让价每亩约合841万元。比协议约定的保底275万元高出566万元。因涉地村民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村民利益,不断信访,2019年10月18日,被告兰田村委会向被告盛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行为无效。随后,被告盛闽公司将被告兰田村委会告上法庭。2020年6月30日,宁德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闽09民初602号),认为,若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兰田村委会若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可另案主张。上诉期内,被告兰田村委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被告盛闽公司签订的协议。二被告双方还在为协议打官司,但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被告兰田村委会却把多笔款项打到被告盛闽公司的帐户上,总金额逾1900万。上述事实表明,二被告签订的所谓《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系恶意串通,变相利益输送,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

一、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其内容违法违规之处比比皆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小到数千元都要进行评估拍卖,该宗地块案值上亿,要与人签订带有“赌博性质”的合作协议,首先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这是前置条件,然后还应将合作项目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于2015年11月24日出台,据业内人士评估,涉案宗地当年每亩就至少会值400多万。该宗地块于2019年7月4日挂牌,如果将该合作项目进行招投标,每亩没有700多万是拿不下来的,而被告兰田村委会却以每亩275万元与被告盛闽公司以每亩275万元的价格签约。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第1条约定:“盛闽公司负责该宗预留地的农转用审批和土地挂牌出让”。 仿佛盛闽公司就是负责土地供应批文的行政机关。因为协议文本是村委会提供的,确定很容易让村民们产生错误认识。预留地挂牌出让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协议内容云遮雾绕,协议第9条的保密条款,花了近300言,字字是想堵住村民们的嘴,句句生怕见不得人的勾当被世人所知!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甲方对预留地涉地村民入户签字确认本协议合作,必须达到80%以上涉地村民户代表或法定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村民的授权或确认。为逼迫村民们签字,与该条协议相配套的所谓《入户征求意见确认书》(24小组),第3条规定:“若个别涉地村民户代表拒签,视为放弃该权益,村委会有权将拒签涉地村民的款项收归集体所有”。村民第24小组的《入户征求意见确认书》的内容,在全体村民中传播,给广大村民户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起到了杀鸡给猴看的作用。

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协议约定,二被告声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涉案土地80%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实际上,涉案土地的大部分村民对所签订的协议,都是持反对意见。被告盛闽公司称,其与被告兰田村委会在2017年11月5日达成《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于2017年11月29日,但《入户征求意见确认书》的签名却是在2018年 月 日,说明这只是走过场。(二)a很多签名是伪造的; b部分签字的村民户代表也是在被蒙被骗被迫的情形下的违心之举。被告兰田村委会称,或是被迫或是被欺骗。被告兰田村委会称: “由于涉地协议村民及村集体缺少资金缴纳相关减挂钩指标费用每亩47万元、耕占平衡指标费用每亩25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用每亩3万元等税费,经初步测算要1千多万元。, ” 所以,万不得已才找被告盛闽公司合作。可实际上,相关减挂钩指标费用、耕占平衡指标费用,失地农民保险费等税费,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回,根本用不着先掏钱。土地挂牌出让是政府行为,关乎财政收入。相关报批手续费很少,通常情况村自筹确有困难的,政府财政也会暂垫。部分村民正是因为受被告兰田村委会所谓“卖地需先交千万”的欺骗,才签字的。c 被告兰田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当年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宁规函【2015】481号时,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委托了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宗地块进行评估,每亩评估价为452万元。但村民们一直被蒙在鼓里。近几年,宁德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稀缺的预留地寸土寸金。案涉地块当年每亩评估价为452万元,现今的拍卖价将近翻番,被告兰田村委会却以每亩275万元的价格,与被告盛闽公司签约,简直荒谬之极!

二、二被告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事实,涉嫌构成犯罪。

先是被告兰田村委会向被告盛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行为无效。后是被告盛闽公司将被告兰田村委会告上法庭,接着又轮到被告兰田村委会将被告盛闽公司告上法庭。二被告还在为协议打官司,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被告兰田村委会却把多笔款项打到被告盛闽公司的帐户上,总金额逾1900万。这种事无论发生在什么单位,都是现行犯罪。

终上,二被告签订的所谓《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多项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

起诉人

2020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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