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罗源县松山镇吉致源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华英
地址:罗源县松山镇滨海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金源滨海商务中心3#楼711号
被告:黄妹俤,住罗源县松山镇小获村罗厝里20号
身份证号:350123195803161311
电话:1364502421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93400元;
2、判令本案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百亩秸园与被告承包的田地户相邻,2021年1月1日,被告无视政府秋冬季节《禁火令》,为图方便省事,竟在自己田地里就地焚烧稻草,因火势凶猛,引燃原告的秸园林地,过火面积约15亩,烧毁了原告栽种已三年的1800多棵秸树,造成经济损失293400元(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每亩/年收成5000元×15亩×3年=225000元; 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补种秸苗每棵/28元×1800棵=50400元; 人工种植每亩1200元×15亩=18000元; 合计经济损失293400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因经警方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罗源县松山镇吉致源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2007年8月1日
附:1、副本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
4、现场照片一 组
起诉人: 罗源县松山镇吉致源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 月 日